本报讯(通讯员贾娜)记者昨天获悉,在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一场发生在26年前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胜诉,受援人张女士获得14万余元的伤残赔偿金。
1981年10月,当时只有14岁的张女士骑车时与另一骑车人老李相撞,右眼角受伤。
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枢性偏瘫、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等,交通队认定事故为双方责任。当时达成调解协议,老李负担张女士受伤的经济损失,再一次性给付2500元赔偿。没想到2005年8月,张女士突然出现肢体抽搐、口吐白沫等症状,经诊断为“外伤性癫痫”,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且该病症与26年前的交通事故有关。
法援中心为张女士指派了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手术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RB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