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全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仍按现场标准执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通知》指出,全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客车210元/月吨,货车和其他车辆(含拖拉机、三轮汽车等农用车)190元/月吨。
坚持“按月征收,交牌报停”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车主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预缴当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标准为每愈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落籍我省的机动车辆和长期(三个自然月及以上)在我省作业的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按我省规定缴纳养路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原享有减、免养路费的,因单位改变性质,超出减、兔征范围的,不再减、免养路费。
《通知》还就严格执行车辆征收吨位计量核定原则和处罚标准、认真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规范车辆调驻及缴退费管理、加强养路费收入使用管理作了详细规定和说明。据了解,鉴于《通知》对养路费减免范围、缴纳时间、滞纳金计算、遗失补征、吨位核定等作出了新的规定,为确保顺利实施,省征稽局于12月23日召开了全省养路费征稽工作会议,对各市(县)微机业务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对财务、票证、稽查等工作分别进行了布置。(李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