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华向记者出示他给段林夏汇款的凭证 |
重庆寒门学子为攒学费当挑夫 小老板受感动捐助四万
只念一年离校办公司被告上法庭 追讨捐赠款上午开审第一案
被告没出庭 旁听者称白跑一趟
是否存在入股成争议焦点 法学专家:需推进慈善领域立法
今天上午,全国首例“追讨捐赠款案”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富华请求法院判令受助人段林夏退还4万元。
2003年,重庆一名叫段林夏的学生考取北京大学的研究生,因家境贫寒,上街当挑夫攒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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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经当地媒体报道后,一名当地老板李富华先后出资4万元资助段林夏读书。段林夏在北大上了一年学,随后就离开学校拿着资助款开始做生意。今年年初李富华发现这一情况,认为上当,将段林夏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捐助款。
庭审特写
旁听者称白跑一趟
虽然是9点半开庭,但是9点刚过,就开始陆续有人走进法庭等待开庭,能容纳几十人的法庭不到十分钟就已经坐满了。
据李富华的代理律师高精忠介绍,这些人很多是当年给段林夏捐过款的。
坐在门口的一名中年妇女对一个刚刚进来的老年妇女打招呼:“你咋也来了?”
老年妇女:“我就是要来看看这个娃儿,咋成了这个样子了?”
中年妇女:“你也捐过钱?”
老年妇女:“我当时捐了500块钱,谁知道今天会这样……”
两人还想继续说些什么,执勤法警向两人打出了一个暂停的手势。中年妇女笑着吐了一下舌头。
审判长宣布开庭,旁听者都把脸转向了法庭入口,当段林夏的代理律师段茂斌告诉审判长,今天段林夏不会出庭时,旁听席上响起了一阵议论声:“咋个欠了钱就不敢露面了?”“我大老远跑来就是想看看这个娃儿能不能在法庭上抬起头来……”
在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始法庭调查后,坐在法庭后排的一些旁听者开始陆续离开。一名旁听者边走边嘀咕:“这叫个啥子事情吗!白跑了这一趟!”
争论焦点
是否存在入股做生意
被告律师段茂斌在宣读答辩意见前郑重地说:“我受我当事人的委托,今天在这里首先向一直资助他读书的李富华先生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两大问题展开了辩论。
第一个问题是被告律师称段林夏是属于休学经商,目的是为了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原告律师指出,段林夏领回了剩余学费就说明他不是休学而是退学。
第二个问题是被告律师指出原告有一部分资金不是捐赠的善款,而是入股和段林夏做生意。
原告李富华在庭审间歇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段林夏说是做生意入股,那么合伙做生意的合同在哪里?这些他都拿不出证据,这就是在混淆视听。”
截至上午10点10分,该案件的审理仍在继续进行。
事件回访
为攒学费大学生上街当挑夫
2003年8月10日,重庆《三峡都市报》报道,重庆市万州区一名叫段林夏的大学生,考取了北京大学的研究生。由于家境贫寒,为了筹集学费,段林夏拿起扁担走上街头当起了挑夫。
12月21日,法晚记者电话采访了《三峡都市报》当年负责为段林夏募集善款的群工部工作人员小李。据小李回忆,当时为段林夏捐赠的人很多,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捐赠了6万多元。
中途停学离开北大开公司
12月21日,李富华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说,从2003年8月到段家捐赠第一笔2000元现金开始,一直到2007年2月,他先后给段林夏捐赠了4万多元。
李富华说:“到今年春节,我才知道,段林夏已经于2004年9月就离开了学校,只修完了一门课程。”
银行催款将其列入“黑名单”
段林夏在离开北京大学后,与朋友合办了一个网站。2005年6月,段林夏在北京联络了几家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后回到了老家,与家人合股开办了“重庆名商科技公司”。
当地农业银行反馈来的一条信息显示:段林夏于2006年3月在万州区贷款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56平方米的住房,付完首付支付了两次按揭贷款的还款后,段林夏就处于失踪状态。
现在当地农业银行已经开始动用法律手段来寻找段林夏的下落,并且已经将其列入央行不良信誉记录库中。
2007年8月,李富华将段林夏告上了法庭,追索多年来向其捐助的全部款项一共4万元。
庭前采访
段家人:都是歪曲报道
12月26日下午,法晚记者与《重庆晨报》、《重庆时报》等多家媒体的记者来到位于万州区城郊段林夏家人开办的洗碗公司。
段林夏的几名亲属一起对记者大吼,称是媒体歪曲了事件的本来面目。随后,有人想抢夺记者的相机。
律师:因被追债不出庭
12月26日晚上,法晚记者采访了段林夏的代理律师段茂斌。
段律师表示,段林夏在开庭前已经正式通知了律师,他本人和家人都不会到庭应诉或旁听,希望案件能够调解结案。而段林夏的公司早已经处于了歇业状态,他本人也正被债主黄某追债,这些都是段林夏不出庭的原因。
段律师指出,目前我国对于社会捐助款的法律还不完善,这一案件的审理可能会成为国内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一个典范。
相关报道
承认用捐款开公司
2007年8月,在获知被起诉后,段林夏约见了《新京报》的记者,在接受采访时段林夏承认,自己用得到的捐助款开办了公司。
文并摄(除署名外)/特稿记者王洪禹重庆报道
专家说法
获赠者有一定支配自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认为,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赠与发生也就意味着被赠与者有一定支配的自由。案件当事双方可能说过赠与款用于完成学业,但是肯定没有明确约定,即受助学生没有完成学业会怎么样。
钱明星表示,从这个案件来看,我国确实需要推进慈善领域的立法,来明确这些赠与行为的具体条例,而当事人做慈善时,如果有意图上的约定,应该做具体的细化,从而避免一些意思表达不清楚带来的麻烦。 文/记者周继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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