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专电 今天下午15点,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和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司长吴道槐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提高最低工资、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健全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工作的有关情况。
访谈中,有网友问:现在各地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做法?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介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这个问题非常复杂。现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劳动者是通过在劳动力市场上自主择业,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市场自主用人,双方通过双向选择建立劳动关系。
企业分配的自主权利已经基本落实,政府对企业的工资管理逐步转向宏观、间接的调控,所以在这种体制下,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取决于很多因素:首先取决于劳动力市场供求,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基础调节作用;二是取决于劳动者本身的人力资本投入,也就是受教育投入,一般情况下,受教育程度越高的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就越多;三是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为企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四是取决于企业内部是否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等等。
所以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现在确实受很多因素的影响,现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再强制规定各类企业都要按一个什么样的比例涨工资的话是行不通的,还是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因为这是企业分配的自主权,工资分配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的,特别是用人单位在市场上的经营状况,各个企业的经营状况都不一样,如果“一刀切”的规定,那么有的企业可能很轻松就按照这个比例增长工资,但是有些企业可能就很困难。所以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也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由政府指令性地安排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做法了。
当然,政府也不是毫无作为的,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实际上就是政府对市场分配的直接干预,保证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获得合理的基本收入。另外,政府还要积极地发挥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控作用。
党和政府对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问题非常重视,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相关的政策意见。总的思路是,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在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调整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
通过政府加强对工资分配监管和指导,切实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相协调,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公平分配。
落实这个思路必须要把握这么几个原则:一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及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劳动、管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来确保分配起点的公平、分配过程的公平和分配结果的公平;二是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保持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三是要坚持企业自主分配与平等协商相结合,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但是企业自主分配绝不是企业资本方单方面来决定分配的,而是要通过企业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进行平等协商来共同决定工资分配,这是企业自主分配权中应有的含义,所以要把平等协商共决作为企业分配的形式,妥善处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分配关系;四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补充,在注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的同时,还要通过政府的必要调控、指导、干预来间接地弥补市场功能的失灵。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