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特派记者周凯北京报道
昨天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透露,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同日,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对此解释,所谓“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非强制企业涨工资,而是秉承四项原则间接发挥政府的作用。
工资问题将纳入法制轨道 孙宝树表示,尽管劳动保障部作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新的工资拖欠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以及采取延长劳动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现象依然存在;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正常增长机制还不健全。
“下一步将进一步抓好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制度建设,抓紧研究起草《工资条例》,届时,工资问题将纳入法制轨道。”孙宝树强调。
“增长机制”非回到计划体制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非常复杂。”邱小平昨天在中国政府网网聊时说。针对外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就是强制涨工资”的误传,他澄清道,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受很多因素的影响,现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再强制规定各类企业都要按一个什么样的比例涨工资的话是行不通的,还是要按市场规律办事。
他表示,各个企业的经营状况都不一样,“我们也不能再回到计划体制下由政府指令性地安排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做法了”。
四原则强化政府监管 “但政府也不是无所作为。”邱小平透露,“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总的思路是,继续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在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调整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规范、指导、调控和监管。
具体说来是四个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及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通过建立劳动、管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来确保分配起点的公平、分配过程的公平和分配结果的公平;坚持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保持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坚持企业自主分配与平等协商相结合,通过企业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进行平等协商来共同决定工资分配;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补充。
(责任编辑: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