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昨审议《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昨天,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养犬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将昆明市划分为一般区域和重点区域,拟将主城规划建成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划为重点区域,乡村(城中村除外)为一般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内设置犬只养殖场所的,要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单位或个人设置犬只交易场所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农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违者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在昆明市主城四区设立犬只留检所,对辖区内出现的遗弃犬、无主犬和疑似狂犬病犬予以收容、疫病疫情检测、检疫和处置。(记者 朱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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