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8日讯 省城今后将大力规范社会用字。28日,《济南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正式公布。根据该规定,今后只有七种情况下可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对于擅自使用繁体字或自己造字等现象,如果不限期改正,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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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规定明确表示,以下八种情况用字必须规范: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包括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牌用字;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指示牌、建筑物墙体用字及各种标牌用字;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说明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用字;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幕用字;中文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用字;其他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只有下列七种情况才能使用或保留繁体字或异体字: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体;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已经注册的定型商标用字;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规定指出,向境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商品说明等社会用字,应当使用简化字。书写应规范、工整、易于辨识;行款一般应左起横行,确需竖行的,必须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汉语拼音;外文与汉字并用,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如发现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可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管理部门或工商、城管执法、新闻出版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改正;不限期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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