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12月31日电(记者杨守勇)记者从河北省邯郸市纪检委获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法官利用工作便利,借用涉案单位车辆出去游玩,日前受到行政处分,并退还报销的公款。
2002年10月1日至5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李某使用涉案单位邯郸市科协的一辆轿车,载着本人及其妻子、儿子去山东烟台、蓬莱等地游玩。
涉案另一方信用社则派出一名工作人员陪同。车辆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共计1467.6元由市科协司机支付并报销;大部分住宿费、饭费和部分景点门票费由另一涉案单位信用社工作人员支付并报销。
据介绍,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及执行工作纪律关于严禁由当事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严禁向当事人借用交通工具供个人使用的规定。邯郸市纪委责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纪对李某作出行政处分,同时责令李某退还报销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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