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杭州指挥学校余志伟读者:
你来信说,你是作为江西省某县粮食局职工入伍的,属于非农业户口,但你家在农村,从未领过优待金。入伍第2年因体制改革,你的劳动关系被“买断”。你问:职工入伍的士兵有何待遇?
职工入伍的士兵待遇包括:一是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二是用人单位继续与其保持劳动关系。1997年5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对此,2004年7月修订的《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应缴部分从优待金中扣除)和办理正常的工资晋级手续,……实行聘用制的,聘用期满后,应当顺延聘用期。可见,你的劳动关系被“买断”确有不妥之处。
三是家属继续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四是“带薪入伍”。对此,《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青年入伍,服役期间原单位应当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优待金。
五是允许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29条第1款规定:“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分立的,由其在分立后的单位中自主选择;原单位合并的,回合并后的单位工作;原单位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不能安排就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