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济南军区某部军官杨科到北京出差,离京前一天的晚上住进某宾馆。为避免延误第二天一早的返程航班,杨科对该宾馆的大堂经理和服务员专门交待了离店的确切时间,大堂经理声称服务台24小时有人值班,不会误事。
没想到,次日凌晨5点,杨科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来到服务台办理退房手续时,却发现一个值班人员也找不到。他四处寻找值班人员,等办完退房手续时,离预定出发时间已经晚了近1个小时。杨科要求宾馆派车送自己到机场,却遭到大堂经理的拒绝。为了赶时间,杨科只好打了个出租车赶往机场,但还是延误了航班,不得已又返回宾馆。
杨科在部队曾参加过法律专业自考并获得本科文凭,他找到大堂经理要求依法赔偿机票、打的费。但大堂经理却认为延误登机与宾馆没有任何关系,拒绝了杨科的赔偿要求。见大堂经理态度蛮横,杨科只好拨通了当地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认为,杨科延误登机,是由于宾馆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不符合约定引起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宾馆承担。在消协的调解下,这家宾馆的大堂经理最终向杨科道歉,并给予了相应的赔偿。
法理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本案中,杨科作为消费者,与宾馆负责人和服务员约定好了办理退房手续的时间,宾馆方面就应该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由于宾馆工作人员未按约定履行,造成杨科延误航班,带来了一系列损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宾馆应按杨科的要求对其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