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谢靖张娟)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该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催缴某房产公司拖欠的16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2007年12月15日,某房产公司主动交纳了拖欠的68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余款正在协调落实。
“多亏检察院及时建议,否则这笔国有资产就有可能流失。”近日,江苏省溧阳市国土资源局的李科长来到溧阳市检察院表达谢意。
2007年11月,溧阳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听到群众反映,该市某房产公司拖欠土地出让金上千万元。检察官进一步调查查明:2004年8月,该市国土资源局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国土资源局将溧阳市区南部15余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出让给该房产公司。按照约定,房产公司应在开发的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一次性结清土地出让金6500余万元,但截至2007年11月,房产公司尚欠缴土地出让金1600余万元。
上千万国有资产拖欠了近两年,给国家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而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保护国有资产,2007年11月16日,溧阳市检察院依法向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某房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交纳拖欠的16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该市国土资源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专门会同相关部门就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并于2007年12月5日向房产公司发出催收函。
2007年12月15日,某房产公司主动交纳了拖欠的68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溧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局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及时落实解决该房产公司剩余的拖欠款。
据了解,在不少地方,房地产开发商缴纳部分土地出让款就可以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这种情况相当普遍;有的甚至房子已销售,而土地出让金仍然未付清。为此,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据溧阳市检察院检察长许岳华介绍,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目前该院正与有关部门协商,准备联合制定民事督促起诉相关规定,从制度上减少和预防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