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至2002年相继开展的违法占地清理、清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中,时任山东省某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先后将牛某等15家计18宗用地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提前至1999年1月1日以前,据此按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致使国家损失374万余元。
另查明,高某在任职某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土地管理局局长和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总计6.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3年12月19日,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