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辉为自己辩护
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害人家属悲愤难忍 赵建良摄
本报讯2007年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曹辉抢劫、故意杀害兴仁县原县长文建刚一家六口案。当庭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曹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曹辉,男,1964年12月24日生,捕前系贵州省兴义市嘉年华会所员工。曾因犯流氓罪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曹辉来到文建刚家实施抢劫,用铁锤和匕首将文建刚、文建芬、方如琴、唐元莉、麻婉光等人杀死后翻找财物。
在翻找财物时,将正在睡觉的文建刚次子文仲琦(5岁)吵醒,曹辉即用铁锤将文仲琦打死以杀人灭口。曹辉抢得文建刚家现金13000余元及诺基亚8800型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法院同时认定,2006年9月3日凌晨4时许,曹辉在兴仁县顶兴公路流水沟村六塘段对被害者罗坤实施抢劫,抢得现金200余元及摩托罗拉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抢劫被害人钱物,其中入室抢劫并致被害人文建刚等五人死亡;为杀人灭口而将文建刚次子杀害,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依法严惩,遂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共3965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仁县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45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全程。
赵建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