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办理跨行取款遭拒,只好“求助”自动取款机,并因此多支出了8元手续费。储户一怒将银行告上法庭,并获得法院部分支持。
日前,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审结这起索赔案。
今年9月6日,武汉市民张先生持建行银行卡,就近到另一家银行某支行,想通过柜台办理同城跨行取款业务,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他只好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因限额为2500元,他分4次取了1万元,被收取手续费16元。
事后,张先生认为作为武汉电子支付系统的联网银行,该银行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自己的损失。为此,他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6元。对耽误时间造成的损失,他则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
庭上,被告方辩称,电子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的,该系统在完善阶段,人民银行与本行没有上述承诺。
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公开展示“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个人实时业务部分业务须知”,指明“开通之日起至2006年3月底为推广期,在此期间银行暂不向客户收取电子交易费”。设在武汉的被告方,属于此次公布范围,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开户时,开户银行没有告知电子交易手续费的标准。原告应缴纳的手续费标准,参照现行已公布的有关标准为8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给予原告办理相关个人业务,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在自动取款机上多花的手续费8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记者王琰 通讯员 晓文 实习生 蔡筱芊)(来源:荆楚网-楚天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