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开始执行的第一个工作日,市建委等部门上午专门发布了关于实施该《规定》的通告,强调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本市范围内房屋出租人应于2008年1月1日起,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村)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应登记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姓名、证件号码、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房产证或者房屋来源证明等内容,服务站依照《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定》中特别指出,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据了解,各个区县出租房屋服务站主要设在各个街道办事处。 (记者李海霞)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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