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劳动法律开启和谐就业新时代 化解就业难题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
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几天前刚刚获得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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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部法律所确立的制度,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就业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也是一个人和社会发生关系、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方式;任何国家都把公民就业放在公共政策的重要位置。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围绕旋转的“轴心”,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与此同时,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如果把劳动争议比喻为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渠道,流畅的渠道能够合法、公正、及时地化解劳动争议。她认为,三部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将使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入一个新阶段。
化解世界级的就业难题
就业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与面临就业困难的其他国家相比,信春鹰认为,我国当前的就业问题发生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带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带来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问题,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快带来劳动力结构和素质不相适应的问题。就业问题涉及人数之多,矛盾之复杂,是任何国家都没有遇到过的。
针对我国当前就业领域的突出问题,就业促进法明确了以下机制:第一,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二,全面规定了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明确了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政策支持。
第三,明确规定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据信春鹰介绍,就业歧视是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对很多求职者来说,就业歧视剥夺了他们的工作机会,侵害了他们的权利,使他们在处于弱势的情况下陷入更艰难的境遇。就业促进法回应社会的要求,列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明确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是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就业歧视,并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四,完善了职业教育制度和就业援助制度。规定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支持各类就业培训,并且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创造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否遵守了国家的劳动制度和法律,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信春鹰认为,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双方实际上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主要表现在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突出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据信春鹰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已签订劳动合同中有60%以上是短期合同,多为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针对这些问题,劳动合同法对实践中三个较为突出、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作了规定。首先,针对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问题,在补偿机制的设计上,鼓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且明确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
同时,针对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规范了试用期,明确了约定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试用期内的工资报酬、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条件等;规定对拖延、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对有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日报 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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