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餐露宿的筑路工人怎知修建高速公路背后的那些黑幕。 (资料图片) |
3方造假骗资1100余万 “湖北高速公路第一案”终审
同类案件首次判合同诈骗罪
●宏达公司买通监理人员,在承接汉宜高速公路仙桃至荆州7处路段时,虚报工程量、材料量和偷工减料,冒领国家建设资金1100余万元
●审计部门发现问题,将此案移交至省公安厅。荆州警方2006年4月30日接手侦办,此案被称为“湖北高速公路第一案”
●此案办结后,汉宜高速路承建改造工程方极为震惊。10多个改造单位,纷纷自查自纠,主动向楚天高速公司承认虚报材料数量,由此给国家减少损失8000余万元
●一审认为“证据不足”以“商业贿赂罪”定性,而终审最终认定宏达公司及其负责人“合同诈骗罪”成立,以合同诈骗罪给类似案件定性全国尚无先例
法制网记者 胡新桥
湖北宏达路桥有限公司承接汉宜(武汉—宜昌)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改建工程期间,高价买通监理人员及业主,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报工程材料数量及偷工减料等手段,三方造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11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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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中的类似案件,很难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10月,此案终审判决,最终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宏达路桥公司及其负责人刑事责任。湖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称,该案开全国之先河,为侦查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被称作“湖北高速公路第一案”。
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近日向外披露了这起被称为该省十大精品案件之一的“4·30”特大合同诈骗案的一些情况。
审计8月证据难觅 搬请救兵警方接手
2005年8月,全长280公里的汉宜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接近尾声。湖北省审计厅派人进驻湖北宏达路桥有限公司,对其承接的汉宜高速公路51至174公里中的7个标段进行审计,发现账目存在造假问题,国家资金有被大量侵吞的嫌疑。
但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姚德祥并不认账:“说我做假账搞钱,你们拿证据来!”
更让人头疼的是,多处工程的监理方对宏达公司百般袒护。审计持续了8个月之久,找不到确凿的证据。审计厅决定请警方介入。
2006年4月4日,湖北省公安厅接手该案,将其定为“湖北高速公路第一案”,尚武副厅长亲自督办。4月30日,省厅经侦总队指定荆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异地办理该案,代号为“4·30”大案。
毕业才三个月 小监理大受贿
立案后,警方从宏达公司的电脑里调出账目查询,发现账面上的付款记录,根本找不到付款凭证,还有大量假发票。警方由此断定,真账已被销毁。
警方随即调查由工程监理方提供的《监理日志》,将其中4份日志送往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经鉴定,日志中90%的内容作了改动。
办案警员决定从监理方入手,打开突破口。
2006年5月17日,专案组定下秘密抓捕方案:10余名办案人员化装成审计人员,以审计账目之名,将姚德祥和监理人员邱隆水、陈良军等人召集在一起。
抓捕工作顺利完成,当日共有6人落网。
审讯从最年轻的陈良军身上打开突破口。这名年仅23岁、刚走出校门3个月的大学生,很快承认“共接受工程方数十万元贿赂”。“我们一到施工现场,姚德祥就大献殷勤,改善我们的生活、安排住宿,还请我们娱乐……最终直接送钱给我们。”
接下来的调查进一步证实,这些监理员被拉下水后,贪欲不断膨胀,甚至发展到公开接受施工方报假账,进行对半分成,侵吞国家资金。
美国探测仪难取证 蛀虫气焰更加嚣张
经对监理人员等外围方调查,专案组对姚德祥犯罪手段基本有了底:以姚为首的宏达公司,虚报高速公路修理工程的材料数量,经监理工程人员签字认可后,大肆冒领工程资金。
一次改建,仅用10块段板,报告上变成200块;所耗钢筋报告上是9根,但实际施工除将钢筋直径减小外,还要抽取1根(仅用8根)。凭借诸如此类的卑鄙手段,宏达公司足足多领取国家资金千余万元。
但问题的关键是:原始材料已被销毁,而施工的材料已全部掩埋在路面沥青下,如何取到他们虚报的证据?
早前的审计人员,曾与公路部门一道,用美国进口的探测仪器,试图寻到地下的秘密。但仪器只能显示地下有钢材存在,算不出钢材的形状、数量。
犯罪无痕,大大助长了姚德祥对抗警方审讯的底气,拒不承认虚报工程材料。
供应商招供 姚德祥认罪
专案组遂决定从供应商身上打开缺口。调查显示,宏达公司的所有钢材均来自姚德祥的同学兼多年合作伙伴周某。
经办案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周某承认了钢材与施工方上报数量不符。办案警方很快查出周某在仙桃市所有银行的资金往来,确立了与姚的资金交易笔数和数量。接下来,就是根据金额和当时的钢材市场价格,科学地推算出钢材的实际购进量。
民警跑物价部门、跑武汉和仙桃的钢材市场,最终确定了姚德祥在工程中实际使用钢材的数量。
民警孟晓辉告诉记者:“我们确定姚在虚报钢材上套取资金为721万元,当我们将钱数及计算的依据一一向姚德祥摆出时,他顿时就像泄了气的皮球。”
姚德祥最后向民警说出了心里话:“账被我烧了,钢材埋在地下,你们竟然还能算清楚,我服了警察。”
专案组最终确定,宏达公司在汉宜高速公路沥青加铺工程路面处治中,共向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虚报金额1101万元。
终审定合同诈骗罪 开全国同类案先河
证据锁定后,接下来是给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定性。这是此案的一大难点。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诈骗罪的界定依据有五条,其中四条宏达公司都不具备,仅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条与其相符。然而,对于“其他方法”,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以合同诈骗罪给类似案件定性,此前全国尚无先例。
为慎重起见,专案组就此专门请示了公安部经侦局。公安部在批复中明确指出:“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报原材料使用数量,虚报断板数量及厚度,虚报钢筋、拉杆、传力杆及路面钢筋网的使用数量等欺诈手段,骗取建设单位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
正因为法律规定不具体,两级法院在判案中有不同的理解。
检方审查后,以合同诈骗及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宏达公司及该企业老总姚德祥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最终以商业行贿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宏达公司罚金112万,判处姚德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2007年10月19日,荆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宏达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犯商业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姚德祥犯合同诈骗罪和商业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监理员陈良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此案办结后,汉宜高速路承建改造工程方极为震惊。10多个改造单位,纷纷自查自纠,主动向楚天高速公司承认虚报材料数量,由此为国家减少损失8000余万元。
专案组负责人陈道中说,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利用高速公路建设侵吞国家财产牟取不义之财的行为并不鲜见,但多是按受贿、行贿行为查处。但像姚德祥这样由施工方人员弄虚作假、牟取暴利的行为造成国家上千万元损失,绝不能放过。“我们请法律专家共商对这种行为定性,最后决定按合同诈骗罪办理,并写成详细汇报经省公安厅后呈报公安部。”陈道中说,在等待公安部的批复过程中也没放弃对案件的办理。
此案办结后,全国各地警方不断来鄂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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