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首设强制标准
共设11项“规定动作”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到达现场
本报讯(记者许晶) 本月起,一级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有了11项“规定动作”,今天上午记者在北京市建委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一级物业公司的服务提出了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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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据北京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现在共有66家一级物业公司,这是北京市第一次对物业服务制定强制性标准,为市民签订物业合同提供基本依据。
据了解,本规定在去年已经进行了听证,市建委的赵成称,对听证稿中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例如综合管理中的一些细则,并就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如修改了公布物业服务负责人手机号码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建委对二、三级物业的管理要求正在制定中,具体细则将参考本《规范》。
《规范》涉及11项“规定动作”要求,每项均配有考评细则及相应分数,是今后物业服务必须达到的标准,也是主管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
《规范》要求,物业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有服务人员接待住户。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在电梯管理方面,物业服务必须做到电梯工夜间值班、主梯6时-24时不间断运行并公布呼叫电话。清洁服务方面规定小区内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小区公共清洁区域每日清扫1次。
在停车服务方面,必须达到具备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并发放凭证、24小时有专人巡视等。
为加大监管力度,便于检查考评,市建委制定了考评细则,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考评细则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11项“规定动作”包括:综合要求、房屋维修养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修养护、电梯服务、消防服务、二次供水管理、协助维护秩序、清洁服务、绿化养护、停车服务、装饰装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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