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图表 图 贺信 |
新《劳动合同法》规范了旅行社的用工制度,也带来问题——
旅行社无奈 兼职导游为难
新《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的用工制度,要求“旅行社必须更严格地按照合同支付导游薪资并缴纳‘三金’”,目的是促使挂靠、兼职导游转为以事实用工为主。
新法实施后,广州的旅行社因养不起太多固定导游,导致至少5000名兼职导游面临“被炒”的命运。
用人成本的增加让旅行社伤透脑筋;兼职导游等自由职业者如果成了正式工,就只能打一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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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邵宁 姜燕
驻深记者 于明山
【上海】
清退工作已开始
“有单位为他们缴纳‘三金’的兼职导游,可以继续挂靠;没有单位为他们缴‘三金’的兼职导游,一律清退。”上海一家旅行社的总经理张先生毫不含糊地说。
另一家大型旅行社国内部负责人透露,上海一些小型旅行社全部使用兼职导游,大型旅行社的兼职导游也达到30%。他所在的旅行社人事部门今年1月1日以前就完成了清退工作。
他说,旅游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例,使兼职导游的“成分”非常复杂。一种是从其他旅行社租用的导游,租用方只需付佣金给对方公司,与导游没有劳动关系;还有一种是自己有工作单位并缴纳“四金”,只是业余时间兼职带团,这种日后还可继续使用;第三种是与旅行社既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导游证的人,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这次一并清退,不过这种情况只是个别的;第四种是有导游证,但与旅行社没有劳动关系,属于自由职业者,“做得好,就转进旅行社,那些只挂个号,长期不带团的,这次也清退了。”
可能还会用兼职导游
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新闻发言人张磊告诉记者,旅游行业淡旺季明显,极具行业特殊性,在国际上,导游一直都是自由职业。“这次新法实施后,导游变成了非自由职业。”
“新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们肯定会先按照法律要求去做,具体实施细则,大家都还在摸索。”张磊说。
也有旅行社的负责人毫不夸张地称,旅游旺季,一家旅行社五六十个导游都不够,淡季时,五六个导游都嫌多。虽然现在清退兼职导游,但旺季来时,仍不排除继续使用兼职导游的可能。
拟建导游服务机构
“大量使用兼职导游,是这个行业的现状。”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员透露,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上海市旅游行业带来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
去年12月,市旅委为此特别召开了研讨会,召集上海主要的旅行社负责人、旅游专家和劳动法专家,研究新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劳务关系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人士提出,可以考虑开设一个专为导游人员服务的机构,便于统一管理,协调劳务关系,至于导游是否和这个机构签合同、与机构之间的劳务关系如何、是否缴纳“三金”等,尚无定论。
【深圳】
旅行社不愿养导游
“旅游业淡旺季明显,旅行社不会养一批固定的导游。如果一定要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兼职导游被炒鱿鱼在所难免。”一家旅行社负责人表示。
他介绍,近几年,旅游业高速发展,但旅行社的利润却越来越薄,价格竞争使大部分旅行社不愿意负担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只好大量聘用兼职导游。“兼职导游连底薪都不用给,只拿差费(出团时按天数计算的收入),所以在同等专业条件下,旅行社当然钟情于兼职导游。”
广州市有1万多名导游,主要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与旅行社签约的导游,称之为签约导游,大约有3000人;另外一种就是兼职导游,主要由3家导游管理公司管理,至少也有7000人。
兼职导游患得患失
旅行社对新《劳动合同法》态度不积极,兼职导游的心态则患得患失。做了2年兼职导游的小马说,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是好事,但不适合导游这个职业。导游普遍担心的还是薪酬问题,谁也无法保证导游一年四季有团接。如果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能接其他旅行社的团,旺季还好说,淡季可能无团可接,收入将无法保障。
广州现行导游的薪酬,通常是“底薪+差费”。在旅行社有编制的导游,每月底薪才300-500元,加上差费,月收入平均3000元左右。
灵活就业怎样签订合同?
灵活就业是政府倡导的一种就业方式。记者查阅了《劳动合同法》,发现新法将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专门就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对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明确规定是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与一家或一家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相关规定还有: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专家提醒,广东5000名导游可能被炒的新闻,显示出企业用工的新动向。在新法实施前后,企事业单位梳理和规范所聘用的兼职人员,是正常的。不过,这种梳理不能违法。如果原来有协议的,应当按协议来履行。如果提前解除或者变更协议、合同,要双方协商一致。
使用兼职导游
可采取两种方式
时下,像兼职导游这样的临时性、季节性岗位,在社会上并不少见。他们在一家单位工作,但又不完全属于这家单位,如保险代理人、群众演员、服务性行业的季节性员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些人应该怎么办?企事业单位应该怎么处理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执行副总干事、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分析,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些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不都是劳动关系,如保险代理人就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代理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
兼职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过,兼职导游本身有其他工作,或者是学生,主体较特殊。企业与特殊主体人员的劳动合同应该怎样签?《劳动合同法》尚未明确规定。国务院即将出台一个实施细则,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不过,《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已有详细规定。
陆敬波说,今后,旅行社继续使用兼职导游,可采取两种方式。
■ 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如兼职导游带团去外地,可签订一份短期的以完成这一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每天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这种协议适合在市内工作的兼职导游。
对于群众演员、服务性行业的季节性岗位从业人员,也是如此。企事业单位要按《劳动合同法》办事,就不得不对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调整。这些员工中有的可能被辞退,有的则会转为非全日制用工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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