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女出纳挪用30万挥霍 因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轻判3年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曹静)28岁的女子赵某利用担任北京一家技术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近3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
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赵某采用私开现金支票到银行提取现金不入账的手段,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计27.4万余元。其间,她还私自挪用她代收的他人交给公司的社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4253.24元。
案发后,赵某在3个月内主动归还公司5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她的亲属还替她退缴钱款14万元。开庭时,赵某对指控没有异议,但她的辩护人提出,赵某所挪用的资金主要用于为其父治病,希望法院对她从轻或减轻处罚。
然而,赵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挪用资金是给父亲治病。且法院查明,赵某于2006年1月21日起,在北京一家健身中心消费3.6万余元进行美体健身,这说明她将私自挪用的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她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对她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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