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块土地都拥有合法的“身份证”的目标正在实现。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土地登记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表示,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的需要。(记者 于祥明)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