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前,放着8400元现金和儿子刚刚从网上下载下来的一叠《劳动合同法》文本。52岁的刘国均有些茫然,是图省事拿钱走人,还是按照1月1日生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维权?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昨日中午,刘国均来到金家坝街交通大厦九楼的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法律能给他一个明确说法:“单位用8400元钱,辞退我合法吗?”经过审查,随即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正式受理了此案,这也是成都市法律援助机构2008年受理的第一号法律援助案。
事件
工作12年 老员工忽然被炒
元旦刚过,刘国均还在为自己元旦前被单位突然辞退的事而奔波。“我在这个单位都连续干了12年,再过8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说起自己的事,这个年过中年、鬓发已开始斑白的男人已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禁不住带着哭腔,“元旦前,单位突然找我谈话,说不要我了。我的合同要到2008年3月13日才到期,说不要就不要,今后怎么办?”
那是上月27日的事。当天上午9点,正在打扫卫生的刘国均被叫到了单位三楼主任办公室。“当时进去,主任说单位已开会研究过了,准备辞退我,因为没有其他适合的岗位让我继续干。”谈话两天后,刘国均被单位总务科叫去,让他签字领钱,补偿12个月工资,共计8400元钱,“当时我就离开了,没有签字,也没有拿钱。继续找负责人说理,但他们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管。”
刘国均该不该走 要个明确说法
虽然单位元旦前就下达了逐客令,但刘国均并没有丝毫退步,至今还呆在猛追湾街6号成都市乒乓球运动管理中心(成都市乒乓球学校)。“我留下来,就是想要讨个说法。如果法律最后判定我该走,我就走。如果不该走,那总得有个让人信服的处理结果。”
掏出两年前签的劳动合同,刘国均说,12年前,他来到这个地方打扫卫生,“最初是安排我负责训练馆、院坝和厕所的环卫工作。当时给我的待遇是管吃管住每月300元,每干满一年工资加20元。2005年,这个单位换领导,我的工作也发生了一些变化,负责训练馆卫生和负责烧锅炉,当时给我的工资是每个月700元钱。2006年又增加一项,负责训练馆验票,由于工作任务增加,又是在晚上,单位给我另外加了100元,工资实际上是800元,银行工资卡有记录。这与单位说的工资为700元的说法有出入……”
刘国均说,他被单位下达逐客令后,家里人也感觉气愤,“我儿子懂电脑,从网上下载了《劳动合同法》法律文本,叫我一定要依法维权,不要胡来。”
单位
辞退在先 法律生效在后
敲开乒乓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办公室的房门,主任付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在《劳动合同法》1月1日正式生效前辞退一个连续工作超过1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人是合法的。“因为我们辞退在先,法律生效在后,我们理解应该是合法的。”付某说,前不久他参加过一次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专门培训会,当时请教过上课的人,说是在《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前,可以这样做。而总务科李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乒乓球馆经常举行活动要搬桌子,刘国均年龄过大无力胜任。但据记者了解,就在乒乓球运动管理中心辞退刘国均的当天,比刘国均年龄还大2岁的曾某顶替了他的工作岗位。“新招的这个人,单位还没有正式签合同,先临时试用一下再说。”该中心一位负责人表示。
目前,该案引起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高度重视,已抽出专门办案人员负责接待处理这类援助案件,同时全市律师也将随时听候援助中心的调遣和指派。
律师
单位说法站不住脚
一个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超过1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员工,单位不与其签合同并将其辞退,合法吗?就此,记者采访了从事劳动合同法研究的四川省盛豪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不签合同外,单位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关这一条,不能以‘辞退在先,法律生效在后’来片面解读,只要劳动者达到这一条件,在劳动者合同到期后单位都必须签,何况刘国均在同一单位早已连续工作超过了10年,合同到今年的3月13日就满12年了。也就是说该单位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前,提前辞退员工的作法,并不能否定刘国均连续工作满10年的法律事实依据。”
同时,张律师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87条规定,该单位如果不按照第14条与劳动者续约的话,将面临双倍的处罚,违法成本就会大大增加,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单位。“在解读法律条文时,相关单位一定要特别注意法律条文中两个特殊字眼‘应当’二字,法律上的‘应当’翻译过来就是‘必须这样做’。”
本报记者 朱光泽 张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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