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月5日电(宋景军、夏椿)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介绍,该法院于日前依法审结了一起股东申请公司解散案。这是该院自新《公司法》实施以来,首次对公司新类型案件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判决。
据红山区法院民三庭法官介绍,赤峰一公司于1999年9月30日经赤峰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成立。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部分持股成员采取拉闸断电、锁门、堵门等方式,影响了该企业正常的经营生产。另外,该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股东大会已不能顺利召开,基于上述情况,部分股东将该公司起诉至红山区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享有表决权的持股人共有股份104股,提起诉讼的原告为30人,共持该公司股份74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经营生产难以进行,原告请求解散该公司的请求成立。法院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日前判决依法解散该公司。
目前,该公司已进入清算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