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航发表了关于“东新恋”所谓的“三不原则”,细读“三不原则”,却不免令广大东航小股东心寒。这“三不原则”是:东航股东大会不会延期,东新合作方案不会修改,东航不会考虑任何其他方案。有人民网网友认为,不知是该声明的撰稿人缺乏上市公司治理守则的基本常识,还是东航被逼太急,情急之下背水一战?“三不原则”至少有如下不通情理的“错误”:
一、按照公司的治理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和全体管理层将负有诚信及勤勉尽责的义务,应以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行事。
遇到东航这种情况,如果有人提出对东方航空股东利益更加有利的方案,全体董事及管理层应该积极予以考虑和促成。若是更好的方案提出了,而东航对此置若罔闻,意气用事“决不考虑任何其他方案”,将使得东航股东权益受损,同时东航的董事和高管也会有损诚信及尽责勤勉义务。东方航空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该以东方航空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东方航空股东利益更加有利的方案,应该积极予以考虑和促成。试问如有对东方航空更有利的方案,不接受的理由从何而来?
二、有损东方航空小股东的利益。如果出现更有利的方案,小股东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维护。东方航空董事会没有理由不接受更佳方案,东方航空独立董事应该出面维护小股东利益。
三、有损国家作为大股东的利益。更好的合作方案下,东方航空资本基础和经营业绩得到更高的提升,国有股权的价值将实现更好的保值增值。
如果东航的声明没有经过董事会及独立董事的批准,仅代表个别人的观点,东航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有义务制止个别行为,维护全体股东及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如果由此造成的对股东的损失,股东可以通过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捍卫股东合法权益。
网友说,东方航空董事会全体董事、东方航空全体管理层应以全体股东利益为基础,以开放的态度,本着诚信的义务,综合权衡,负责地考虑并积极推进对东方航空及全体股东更有利的合作方案。(作者:京季) (来源:人民网经济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