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6日讯(记者张国卫)据不完全统计,九成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而目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活动是一种典型的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欺骗性大,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且办理难度大。《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密切分工协作,及时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对相关的法律政策界限作出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涉嫌犯罪的非法证券类案件从调查取证到审理终结,主要涉及证监、公安、检察、法院四个部门。《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查处工作。《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处理需要协调的事项。
《通知》还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由于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对此,《通知》指出,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关于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目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