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月6日电(记者梁娟)陕西靖边县有关部门近日作出决定,对在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案件审理时,为其作伪证的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予以免职处理。榆林市同时对导致高玉川一审从轻判决所涉及的公检法部门15名执法干警,给予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
2002年,靖边县农民到榆林市检察院举报靖边县原林业局局长高玉川有贪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侦查认定高玉川贪污88973.65元的土地补偿费和扶贫款。2007年9月,横山县法院一审时,靖边县公安局提供了高玉川帮助公安机关破案的“重大立功表现”证明。横山县法院一审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判决后,公诉机关提出了抗诉,高玉川也提出了上诉。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靖边县公安局材料中一起伤害致死案的破案线索并不是高玉川提供,而且高玉川对此事的供述与其所写材料相互矛盾。法院对重大立功表现不予认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榆林市中院依法撤销了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并以高玉川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陕西省和榆林市专案组调查认为,靖边县公安局开假证明与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民警魏东有关。
2007年12月,榆林市有关部门对高玉川案所涉公检法三部门执法干警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对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作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建议有关部门免去其副局长职务的决定。2008年1月2日,王平被免去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