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6日晚9时许,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张某用刀捅向同班女同学张嘉慧的心脏,并直接造成受害人的死亡。究其原因,是由于他不满张嘉慧多次替老师捎口信给他父母,心生怨恨进行报复。
事发时,张某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1年6个月。
随后,死者张嘉慧的父母将张某和胪岗镇某小学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相关损失。近日,这起备受关注的民事赔偿案由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升赔偿被害人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合共151080.5元。
张泽龙是受害者张嘉慧的父亲,他告诉记者,张某家与他们是邻居。“那是个调皮的孩子,而我女儿学习成绩不错,两家又住得很近,所以老师曾几次让孩子给他的父母带口信,让他们去学校。”
在捎过几次口信后,张某便显示出对张嘉慧的不满。2007年5月16日晚,新联村村头的空地放露天电影,张嘉慧和好朋友一块去看电影,没想到惨剧就发生了。她们遇见了张某,便质问张某为何要打她及其妹,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张某便拿出携带的刀刺中了张嘉慧的胸部。
“晚上8时左右,我在家听说有人在欺负我女儿,便急着赶过去,没想到女儿的好朋友却扶着全身是血的女儿。”张泽龙说,“看见女儿胸口被捅了很深的一刀,就赶快把女儿送到了潮南民生医院抢救,但嘉慧终究还是没能活过来。”
经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鉴定,证实张嘉慧系锐器创伤致心脏破裂,引发心包填塞并大出血死亡。因张某作案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出生于1994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1年6个月。
判决——
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
近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后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张嘉慧发生争执过程中持刀刺死对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张某实施伤害行为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父亲)张某升承担。
原告提出张嘉慧是因受老师委托,带口信让张某到学校读书而引起被告张某的怨恨及迁怒,致被刺身亡,主张被告某小学对张嘉慧死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因两人发生纠纷是张嘉慧质问张某因何打其妹而引起,且致害行为也不是发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上,因此老师的委托与张嘉慧被害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某小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升在10日内给付被害人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合共151080.5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记者阮晓光通讯员王开颖)(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