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月7日消息 中国政府网7日刊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通知指要求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清理的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以下为综合各媒体的报道。
北京晚报报道: 职业资格考试不能随意举行 今天(7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截止到今年4月30日,将不允许再随意进行与职业资格相关的考试、乱发证、滥收费等活动。
为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
凡是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保留并向社会公布;除此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予以取消。通知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法制晚报报道: 国务院要求清理职业资格证 强调4月30日前完成 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清理将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
通知称,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
国务院办公厅表示近期将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清理工作2008年4月30日结束。
清理范围包括,国务院直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所制定的职业资格证。另外还包括各类事业单位下属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职业资格证及企业面向社会设置的职业资格证。
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国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证。
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的资格证,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进行归并。
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表示,确有必要保留的职业资格证,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将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且确有必要保留的,须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通知强调,各类企业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徐烨)
中国新闻网报道: 国务院:举办职业资格考试单位不准组织相关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禁止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并强调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知指出,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
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开展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程序、规范实施、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加强管理。在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
通知要求,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对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乱办培训的要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虚假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要予以纠正。
通知还强调,各类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等有关收费,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政策。组织实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知全文(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完善,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考试太乱、证书太滥:有的部门、地方和机构随意设置职业资格,名目繁多、重复交叉;有些机构和个人以职业资格为名随意举办考试、培训、认证活动,乱收费、滥发证,甚至假冒权威机关名义组织所谓职业资格考试并颁发证书;一些机构擅自承办境外职业资格的考试发证活动,高额收费等,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为有效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顺利实施,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经国务院同意,近期对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和范围 (一)清理规范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职业资格必须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