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邵泽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拳出击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通知》中明确了在非法证券活动中,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讼诉请求赔偿。
严禁擅自发行股票 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犯罪性质认定更加明确 《通知》明确指出,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填补法律空隙 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受害人重获赔偿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曾下发一个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律师解读
解决诉讼维权四大法律认识 本报讯 (记者张建华)就四部委《通知》对打非法证券活动产生的效果,记者采访了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他认为这次四部门的文件彻底解决了在诉讼维权中的法律认识问题。
①违法者以新旧证券法为借口企图逃避责任的想法被打消。
②明确了原始股转让属于违法行为,解决了此前各方对股权转让合法与非法的争论。③明确了承担责任的主体。原始股销售中,中介公司、股份公司、原始股出让人都应该承担责任。
④明确了责任人的违法性质。
⑤受害人的民事索赔诉讼得到支持。在此之前,许多法院已经开始受理这类案件,这次《通知》的出台,更加明确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