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检察日报

交通肇事逃逸两个问题解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把握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还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试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两个问题展开探讨。

  问题一:当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二条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与其他五项的之一时,应如何适用法定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规定,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即,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对此,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这里“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已经被《解释》作为基本犯的构成要件予以规定,根据刑法“禁止对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的“逃逸”情节。因此,即使行为人具备多个犯罪成立要件,也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应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备《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五项情形之一时即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就不再是基本犯的成立要件,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加重处罚的要件,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笔者认为,《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情形既可以单独适用,构成交通肇事罪特殊基本犯,也可以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

  在行为人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具备《解释》规定的其他五种情形之一时,即构成交通肇事基本犯。此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就不应再看做是交通肇事基本犯的定罪要件,而是情节加重犯的构成条件,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法定刑。这不仅不违背禁止双重评价的原则,而且符合刑法从严惩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立法精神。

  问题二: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离开现场前往司法机关自首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的主观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此,理论上并无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行为人“逃逸”是否需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有学者指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这就将逃避法律追究作为逃逸的主观要素之一,只有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笔者认为,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责难的基础是肇事人离开现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而不是其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态度。

  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肇事人不履行救助义务逃离事故现场的,不论其主观上是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还是其他目的,都是刑法规定的“逃逸行为”。因此,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前往司法机关自首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因此,保护现场和救助受伤人员本身就是肇事车辆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定救助义务的行为。

  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害法益往往处于极其危险的状态,不及时救助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损失等重大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违反了积极履行救助的法定义务,而且增加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加重处罚的目的就是通过刑罚手段督促肇事者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救助被害人,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降低肇事行为的损害后果。

  第三,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显然不仅是《解释》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只是交通肇事逃逸的一种严重情形。《解释》将这种情形上升为特殊基本犯的犯罪成立要件体现了对这种严重逃逸行为从严处罚的思想,它并不是针对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出的解释。因此,二者不可混同,既不可将普通的逃逸行为扩大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也不应将逃逸行为限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