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没手刹“溜走”撞死人 司机疏忽大意吃苦果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王玮皓
本报讯 在乡间道路上,没有手刹却将车停了下来,结果造成汽车溜车将人撞死。昨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万多元。
据指控,2006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荥阳市广武镇男青年吴某驾驶少林中巴客车从郑州返回该镇。当行驶至寨峪村一乡间小道下坡地段时,吴在明知该车没有手刹的情况下,仍将汽车停在一坡道上下车办事,造成该车溜车撞伤同村村民陈某,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头部受碰撞后造成多处挫伤、出血而导致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案发路段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是乡间小道,此案属非道路交通事故,并认为吴某明知该车没有手刹,停车时未能确保安全,撞伤行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吴某的过失犯罪行为致使陈某死亡而遭受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吴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4万多元。案发后吴某已先行赔付了近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乡间小道驾驶机动车辆,因疏忽大意,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施救伤者,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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