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1月8日电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了解,《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受理期限、委托移送期限、跟踪管理期限、鉴定听证、结案归档期限五个方面对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予以细化完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突出了三个亮点:一是分别制定了受理期限、委托移送期限、跟踪管理期限、结案归档期限,避免了鉴定机构、鉴定人在鉴定中,因各种因素造成鉴定延期。二是从经济处罚、取消第二年委托的鉴定资格等方面做了规定,通过合同的形式约束鉴定机构延期鉴定、超期鉴定。三是把鉴定听证引入鉴定程序中,通过听证,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公平、透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双方争议的焦点最小化。(桉然)
(来源: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