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月1日实施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范围受理委托 本报北京8月12日电(记者徐盈雁)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通则》要求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超出本机构业务范围的鉴定委托。
《通则》指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在对受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后,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通则》,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通则》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终止鉴定。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并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