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流氓软件”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很棒公司被认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赔偿原告网民何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94元。这是自去年网友自发组成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在各地提起侵权诉讼以来获胜的第一案。
(见1月6日《法制日报》)
有媒体认为“该案的胜诉对反流氓软件的进程具有标志性的意义”,但笔者并不这么乐观。
有些互联网经验的人知道,很棒公司是一个在互联网内很难掀起风浪的小公司,很棒小秘书在近几年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凡是带有清理流氓软件功能的安全软件都会把很棒小秘书当成第一个清理对象。所以成立之初就饱受非议的“反流氓软件联盟”拿很棒小秘书作为诉讼对象,本身就有打“落水狗”意味。
“流氓行为”在互联网上早已不是新闻,谁是“流氓”谁不是“流氓”,大家心里都有一个标准。与那些知名厂商的“黑道大哥”行径相比,很棒小秘书充其量算个“小弟”。“反流氓软件联盟”之所以屡战屡败,就是因为那些“黑道大哥”财大气粗,而该联盟似乎并不敢穷追猛打,当然他们可能有他们的苦衷。很棒小秘书这个明显的软柿子被“掐”,令“反流氓软件联盟”和相关部门很是尴尬,即让人感觉,他们只敢打“苍蝇”,不敢打“老虎”。
此案中,“很棒公司被认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知情权在互联网是个很模糊的权利。比如任何一个软件在安装中都有收集使用者信息的条款,无疑是一种霸王条款,为何单单判很棒小秘书侵权呢?至于选择权,任何一个流氓及非流氓软件在进入电子计算机时都有一个“yes”或“no”的选择,这也算“选择权被侵犯”?
那位网民胜诉了,可“阎王”还在作威作福,相关法律似乎依然软弱。这场连“杀鸡给猴看”都算不上的胜利能有多大意义呢?顶多是某些人在披着“绅士”外衣的“流氓大亨”后面敲锣打鼓罢了。
一句话,反流氓软件,我们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