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9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征收原粮及其制成品出口暂定关税主要是针对出口到国际市场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包括出口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同类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共57个8位税目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其中麦类和麦类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20%、25%,玉米、稻谷、大米、大豆出口暂定税率为5%,玉米制粉、大米制粉、大豆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10%。
该负责人指出,此次征收原粮及其制成品出口暂定关税主要是针对出口到国际市场的原粮及其制粉,不包括出口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同类产品。我们对供应港澳台同胞的生活必需品,一直非常重视,每次政策调整,都充分考虑了对他们生产、生活的影响,此次也不例外。
被问及“是否所有出口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原粮及其制粉都不征收出口暂定关税?”,该负责人指出,此次不包括在征收出口暂定关税范围之内的仅是我们为供应港澳台同胞并在本地区消费的原粮及其制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