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我和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郭某借款8万元,由我给郭某打了借条。两年后,我和李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借郭某的8万元款由李某偿还。
2007年8月份郭某以原欠条为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判决由我和前夫共同负担偿还。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柳 红
柳 红同志: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可知,夫妻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然,郭某可以选择向你或者李某任何一方或者双方要求偿还。
关于离婚协议对债务偿还的约定问题。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只要该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即为有效。但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来信,你和李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只对你和李某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郭某,你二人仍应当对郭某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因为离婚协议对你和李某都有合法约束力,故你在偿还债务后可以据此向李某追偿。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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