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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临时管理规约 删除公示违约业主条款

  上午市建委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发现——

  “公示违约业主”条款删除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比例分摊 首次明确再次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有“前提条件”

  本报讯(记者陈斯)一个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前,业主和前期物业公司有哪些“约定”?今天上午,市建委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

自1月10日至1月23日止,市民可登录市建委(www.bjjs.gov.cn)网站查看内容全文。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曾于2007年3月份公开征求过市民意见。这次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临时公约》更名为《临时管理规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市民提出的意见,对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记者发现,去年的征求意见稿中部分引起争议的内容在新的规约中已经被删除:

  1.“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

  此条曾经遭到业主质疑:是不是物业违约,业主也能在小区张贴大字报?如今新的规约已将此条删除。

  2.“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县建委指导监督下,按照建设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实际上目前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过程很漫长,很多开发商根本不协助,甚至百般阻拦。此条也被删除。

  新的《临时管理规约》明确规定,业主依法享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知情公共部位收益及使用、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建议修改规约等权利。

  规约还明确指出,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规约首次明确了再次交纳公共维修基金的“前提条件”。规约中提到,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筹。

  此外,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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