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京 通讯员王悦)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且服务“大打折扣”,业主张女士拒交物业费被告上了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认定小区物业在服务上存在瑕疵,张女士可酌减交纳物业费。
家住丰台长辛店某小区的张女士说,她与物业公司于2002年12月签订了管理协议,并交纳了当年度物业费592.2元。
2003年后,物业公司擅自将物业费涨至672.44元。她一直对服务不满,所以至今共拖欠4个年度总计2600多元物业费。
在法庭上,张女士对每年672.44元的物业费并不认可。她还提出,由于2003年10月前她居住的楼还在施工,没有享受到任何物业服务,所以此前的物业费应退还业主。并要求公开2003年度所交物业费的详细用途。张女士表示,由于物业服务问题,只同意按合同的50%交纳2004年至今的物业费。她还当庭出示了207名业主联合签名证明小区现状的材料。而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的签名并不能证实物业服务存在问题。
庭审结束后,法官到该小区进行了实地勘验,确认其在绿化、保洁、公共设施维修等物业服务方面存在瑕疵。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要求公布物业账目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这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应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处理。根据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的现场勘验及物业公司的自认来看,物业服务确实存在问题。但其也履行了大部分的服务义务,所以法院认为应据情酌减,判张女士给付物业费1571.2元。RB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