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计薪天数确定21.75天 法定节假日纳入计薪天数
节日加班费没有变化
本报讯 (实习记者代丽丽)劳动保障部昨天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进行了调整。
我国很多城市的工资支付规定当中都是以小时工资、日工资为计算基数。此前有媒体报道,由于法定节假日增加了1天,月工作日缩短,在月工资不变的情况下,日工资水平将有所提高,职工在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将会略微增加。
调整后的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天÷4季=62.5天;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在计算时则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在这次调整中,首次出现了月计薪天数的概念。《通知》中称,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以此推算,虽然职工的月工作日有所减少,但是由于计薪天数不变,日工资没有相应发生变化。因此,节假日的加班费也将和过去保持一致。根据新的月计薪天数,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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