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佛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佛山讯 记者叶静报道:妻子供认杀夫并分尸、焚尸、溶尸、抛尸,但由于找不到最关键的罪证——尸首,被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无罪。佛山市检察院以“过失杀人罪”提出抗诉,前天,佛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岑某于2005年8月1日在顺德的家中,与夜归醉酒的丈夫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其间岑推开梁致使梁倒地昏迷。当天早上7时许,岑用菜刀将梁砍死后分尸,并将尸体放入胶桶内,随后岑将尸体及作案工具等抛弃后逃匿。
被告人岑某在法庭上自述,2005年8月1日凌晨4时多,丈夫梁某醉醺醺地回到家,岑某气极,两人遂争吵并动手,打斗过程中丈夫骑到她的身上卡住她的脖子,她感觉呼吸困难喘不过气来,便用双手双脚齐将梁推开蹬倒,梁被蹬倒后呻吟了几声就不动了。岑某摇动丈夫的身体,见没有反应,估计已经死亡,便用菜刀将梁某分尸放入胶桶内,并买了硫酸、木炭焚尸,最后将装有尸体的胶桶抛进河里。
2006年1月,岑某被公安机关逮捕,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然而,因为未找到被害人梁某的尸体,一审法院佛山中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梁某失踪前在被告人岑某和梁某的卧室内流过血,但因梁某的尸骨没有找到,没有证据证实梁某已经死亡。虽岑某供述自己过失杀人,但她供述的犯罪事实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有矛盾,并且公诉机关的指控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岑某实施了故意杀害梁某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岑某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宣判岑某无罪。
对一审判决,被害人家属不服,公诉方提出抗诉。
前天开庭时,公诉机关在提出抗诉理由时表示,被告人所作的供述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完善,但是指控罪名变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悉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