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法令 加大处罚价格违法经营者 串通操纵价格最高罚100万元 此外——
行业协会串谋涨价可罚50万
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登记 专家称与《反垄断法》衔接震慑“串涨”行为 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报讯(记者曹雪)类似2007年方便面协会串通全行业集体涨价的违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撤销登记。
国务院昨日公布新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首次增加对行业协会价格违法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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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同时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元。
国家发改委将制定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
修改缘由
部分行业出现串通涨价行为
近来一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较快上涨趋势,部分地区和行业出现经营者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变相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推动价格不合理上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原《处罚规定》进行修改,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抑制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背景“涨价协会”屡现
2007年4月方便面中国分会明确方便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调。
2007年8月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和定西市发生了奶牛养殖协会串通涨价案件,奶牛养殖户以成本提高为由,统一调高了牛奶的价格。
2007年8月吉林市豆制品协会召集10余家豆制品企业开会,串通提高全市干豆腐价格,统一将干豆腐制品批发价由每公斤4元涨到4.6元,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零售商发出通知要求涨价。
整理/记者周继坚
修改内容
协会串通涨价将可依法撤销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价格违法处罚力度加大2-3倍
新规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如下表所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了2-3倍。
此外,还具体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专家解析
衔接《反垄断法》震慑“串涨”行为
“从过去的一年看,很多行业协会不但没有很好地自律,反而成为一些行业内企业联合涨价的平台。”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上午表示,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处罚规定,对串通涨价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也将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邱宝昌表示,新规和即将在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衔接,将很好地打击企业囤积居奇和扰乱市场价格,将会确保价格和价值以及供求关系相吻合,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文/记者周继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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