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哈市业主缴存住宅“养老金”每平米4.5元
黑龙江新闻网讯 日前,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将于2月1日开始施行。结合出台的新办法,哈尔滨重申实施现有的《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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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个人拥有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住房的维修管理责任也相应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由居民个人来承担。而住宅单体间存在共用部位,单幢楼或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其维修资金一直是困扰房产部门的问题,目前,哈尔滨市许多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破损程度严重,但由于没有建立维修资金,导致诸如屋面、墙体、道路、场地、电梯、水箱房、单元电子门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破损的房屋无法得到及时维修,成为住宅投诉的热点。
据哈市房产住宅局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李威介绍,按照《办法》凡哈尔滨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均需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将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当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住宅共用部位发生损坏需要维修时,其维修资金是专款专用,由业主或业委会支配。业主缴存的维修专项资金由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建立维修资金专户。存入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维修资金由业主决策使用。具体说: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后通过;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经业主大会表决后才能使用。
据介绍,新房老房标准不同,对新建的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收取;未配备电梯商品住房,按每建筑平方米24元收取。以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层住宅为例,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缴存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分别为1680元(24元/建筑平方米×70) ;对于《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4年缴存,也可一次缴存将首次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银行(即每建筑平方米共缴存5元×4年,仍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多层住宅为例,业主总共应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为1400元);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业主共同缴存。首次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4. 5元,连续4年缴存,也可一次缴存。
据了解,维修金与物业费是“两笔账”,物业服务费用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是用于零修碎补,而维修资金是大修整补。记者 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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