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昭晖表示,国家对贪污、受贿等经济腐败的查处力度很大,党章和法律已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惩处体系,但对危害性更大的决策类腐败,却还缺乏严格的评价、惩处体系,这是反腐工作中的一个缺失。
毛昭晖教授的这一看法,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所谓决策类腐败,是指领导干部个人或集体在不经过科学和民主论证,以制造“政绩”而不是以改善民生为目的,盲目投资建设“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巨大浪费的决策行为。毛昭晖教授列举了两个典型事例。一个是浙江定海古城拆除的例子。2000年5月,在“旧城改造”名义下,浙江省舟山市政府不顾文物保护专家和广大市民的反对,将定海古城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强行拆除,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另一个例子是珠海机场建设。在已有多个机场的地区,硬要花几十亿元再挤进去一个机场。十年过去了,这个机场每天只有几个航班,每年要赔上7000多万元,而且还要一年一年地赔下去。(见2008年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决策类腐败与贪污受贿等以权谋私类腐败的区别,在于它是公开、按程序操作的,没有把公款揣进个人的腰包。然而,具体分析,其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大量的钱打了水漂。其次,影响民生的投入。第三,成为引发经济类腐败的源头。正如毛昭晖教授所认为的,许多决策类腐败源自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如拆毁古城搞商品房开发,可以带给政府某些官员许多经济和政治利益,招投标时接受开发商贿赂,可以获得表面上看得见的“政绩”。所以,决策类腐败有时是经济类腐败的源头,但我们往往更注重“下游”个案性的贪污受贿,对源头上的决策类腐败惩治不够。
近年来,决策类腐败已引起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关注,也有部分官员因渎职罪受到查办,但不过是一鳞半爪。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缺乏决策监督机制。各级党代会休会期间,权力集中在常委会,常委会往往又集中在“一把手”,监督的触角很难伸到决策环节,无法将决策失误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现有的体制无法实施有效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司法机关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常常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以定海古城拆除为例,当地部分百姓将舟山市政府推上了被告席,但最后仍是政府一方胜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开始接到诉状时就坦言:“这事是市里"五套班子"定的,你们不要闹了,告也告不赢,我们也不会受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我们相信,只要这种机制不断完善,加之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大,决策类腐败现象就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侯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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