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进行价格监管,必须在政府的权责下进行。从政府此次强调的四项措施看,价格监管并没有突破市场规则,政府是在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力图将政府的作用发挥到最大
据1月14日新华社报道,1月14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当前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四项措施。
之前,国务院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细化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明确规定通过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属于哄抬价格。
在前不久公布的中国社科院《经济蓝皮书》中,对2007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率的预测是4.5%。在CPI涨幅较大的情况下,如何将市场价格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对政府是一次考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必须通过市场自身的方式确定,也就是说,需要以供求关系来调配社会资源和平衡商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践证明,政府强行干预市场价格的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和市场带来某种影响。
因此政府进行价格监管,必须在政府的权责下进行。从政府此次强调的四项措施看,价格监管并没有突破市场规则,政府是在市场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力图将政府的作用发挥到最合理程度。
比如,措施中的第一条,是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以及地方管理的供电、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地铁票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律不提高;医疗服务以及尿素等化肥价格要保持稳定;降低移动通信漫游费资费标准。在如上领域,目前我国采取的都是政府定价。政府通过此项措施希望达到的目标,一是控制住自己能够控制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使其不要跟风涨价;二是要让这部分商品及服务的价格起到缓解整体物价上涨压力的作用。
再如措施中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依法加强对粮、油、肉、禽、蛋、饲料、液化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管工作,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在这些领域,政府强调价格申报和备案属于临时性措施,只对经营重要居民生活必需商品和服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措施,并不等同于政府定价,政府希望实现的,只是对非正常性价格上涨有所控制。在对未列入申报和备案范围的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监管中,政府则强调要以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定价。而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本就是市场经济中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的职责。
价格监管,既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考验。比如,政府如何处理好市场定价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的关系,至关重要。要使申报和备案制度发挥真实有效的作用,相关部门就必须对这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构成、市场成本变化随时掌握,了然于胸。某种程度上,虽然这部分商品和服务仍然采用的是市场定价的手段,但其最终市场价格的产生,政府参与了意见。如何将这种意见与市场自己的手段完美结合,并非易事。
从更为宏观的角度看,政府价格监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物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如何采用市场化的手段,解决货币、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最终实现物价的平稳,对政府来说,是更为严峻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