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南法宣)钱还在银行柜台取钱槽内,竟被后面排队的顾客偷走1万元。失主赖先生认为银行服务不到位,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近日,南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银行赔偿20%的损失。
南沙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3月27日上午,赖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营业厅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后,柜台营业员将2.33万元现金放入了取钱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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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按照银行交易惯例,当日赖先生的取款行为已经完成。赖先生因自身疏忽大意遗漏款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银行也应确保客户的存取款业务安全、顺利地完成。取钱槽在柜台营业员的可监控范围内,银行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对放在取钱槽内的款物理应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
1月7日,南沙区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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