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吴陈)对于网络“恶搞”行为,需要作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我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如果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
”阎晓宏说。他同时强调,如果对于作品的使用量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阎晓宏介绍,2007年8月至10月全国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共查处案件1001件,关闭非法网站339个。我国还将通过建立网络版权监管平台等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