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17日电 针对网络匿名恶搞,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今天指出,网络“恶搞”行为,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最近《新闻联播》播出了一起新闻事件,一个13岁小女孩用“很黄、很暴力”的感受描述网络对她的影响。
随后大量网友对这个小女孩进行了恶搞,融入漫画表达一些看法。在今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阎晓宏针对记者就此事件的提问,做出上述回答。
阎晓宏表示,有一些“恶搞”行为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或者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他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