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
又到年关了,但最近2年多来,江苏镇江市丹徒区高桥镇的蒋孝林一家人,一直生活在痛苦绝望的阴影中,家人为了给在车祸中死亡的一家之主蒋孝林讨个说法,费了很多精力,却始终无功而返。
2005年11月19日下午,高桥镇居民蒋孝林驾驶摩托车,在该镇二字河附近的公路被安徽阜南县郜台乡宋台村农民马永生驾驶的超载大货车撞倒,蒋孝林重伤。
就在马永生肇事当晚逃跑、蒋孝林死亡后,2005年12月30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发出了No.200547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丹徒交警大队认定马永生驾驶的皖KA6937大货车超载、刹车不灵、司机马永生对路面观察不够,加之蒋孝林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等原因导致车祸发生,双方应负同等责任。
蒋孝林的家属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即委托律师前往安徽寻找车主和司机,结果却发现,丹徒交警确认的车牌却是个假牌照。一个假牌号是如何被交警写入法律文书的呢?交警部门是否应该在出具文书前对车牌号等资料上网查询,或者要求其他公安部门协助查询呢?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律师认为:司机肇事当晚就已逃跑,显然交警部门没有对他做任何讯问笔录,却想当然地认为司机马永生“对路面观察不够”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这个推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对马永生也不公平。造成车祸的原因非常复杂,除了车况、路况之外,还有人为原因,比如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等,交警部门理应综合排查、综合分析才可以作出事故认定。但由于马永生的逃逸,致使交警无法对其进行讯问,无法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等其他调查,最终导致车祸原因无法查明,在客观上影响了交警办案,破坏了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此外,马永生虽然没有在车祸现场逃逸,但在没有接受交警审查之前逃跑,还是影响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在本质上仍属于肇事逃逸。
依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采取必要手段将其缉拿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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