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所含文字 不构成侵权
百度公司 打赢商标权官司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通讯员 杨德嘉 曹丽萍) 因认为百度公司和另一公司擅自使用“全脑速读”等词,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将百度等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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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对“全脑”、“全脑速读”的使用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判令全脑研究院败诉。
据了解,原告主营业务为速读软件开发及速读培训,2002年获得注册商标“全脑速读QNSD”。
被告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制作了“精英特超级速读记忆训练软件”,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全脑速读培训广告中,其中多处出现“全脑”、“全脑速读”字样。百度公司在其网站上为精英特公司提供了关键词竞价排名服务。
为此,全脑研究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承担其诉讼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将“全脑”等词单独或突出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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