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贵阳1月19日消息 (记者孟海)正在召开的贵州省两会上,一些政协委员反对在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中实行“罚款返还”制度,质疑“电子警察”执法目的和合法性。
一些政协委员近来反映,在不长的时间里,一些司机在同一地点因闯禁行线被“电子警察”记录多起,被重复罚款,却难以找到申辩的机会;高速路上司机因无意中的超速多次被罚款,然而当时路况又好,且正常情况下又难以发现交管部门设立的限速标志,更是觉得冤枉。
政协委员说,为了让人们遵守法律,执法才需要采取一些包括罚款在内的强制措施。通过电子警察的科技手段解决警力不足本无可厚非,但电子警察的记录不是执法活动本身,只是一种证据,警察应该依据此种证据和程序完成执法行为。如果警察在有证据的情况下,不依程序完成告知并处罚等执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而是继续让其违法,有悖执法目的。特别是一些部门仍然存在的“罚款返还”制度,便会造成公共权力利益部门化,催生暗中执法行为,而暗中执法者又希望出现更多的违法者,最终使纠正违法行为变成了希望违法。
行政处罚向来只处罚行政违法的人,而通过电子警察拍摄的交通违法处罚却是认车不认人。在行政诉讼中,一旦成为被告,交管部门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依据。如果执法行为不规范,且以秘密视听资料上法庭,会相当被动。
政协委员建议,政府应对电子警察执法行为进行制度规范,制定相关地方政府管理规章。比如同样的违规行为,如果第一次没有及时告知,不能积累处罚;不能把警察的告知责任变成违规者的"得知"义务,让公民自己去查是否违法;如果告知超过一定时限,应视为无效等。只有这样,既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又能维护广大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